4月2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何平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关税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关税征收事关国家主权和利益,制定关税法是贯彻宪法关于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举措,建议增加“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有的地方、部门建议,适应跨境电商发展要求,对相关领域扣缴义务人作出明确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关税的扣缴义务人。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提出,原产地规则是确定进口货物适用税率的基础,也是多双边谈判中的重要内容,建议根据世贸组织《原产地规则协定》和现行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的规定,在本法中增加关于原产地基本制度规则的相关内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完全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家或者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者地区为原产地。
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原产地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时规定,进口货物原产地的具体确定,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有的地方、专家建议,总结海关通关便利化改革经验,将实践中允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汇总缴纳税款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符合海关规定条件并提供担保的,可以于次月第五个工作日结束前汇总缴纳税款。
有的地方、部门、社会公众提出,现行进出口关税条例对海关发现多征税款时的处理作了规定,建议将相关条款上升为法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海关发现多征税款的,应当及时通知纳税人办理退还手续。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社会公众提出,实践中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一直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并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建议在本法中予以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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